創辦人是指那些積極籌備組建公司,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或蓋章的人。任何公司的設立,必須先有創辦人。創辦人的資格:如果是自然人,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的人,不允許無行為能力人或不完全行為能力的人,以及在法律,法規限制,禁止從事盈利性活動之外的人;如果是法人,必須是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和機構,企業法人,事業法人,社會團體法人,黨政機關法人不能以黨政機關名義作為公司的創辦人《公司法》第75條規定,"設立股份有限公司,應當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,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",因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需要較長的過程,發起人在公司設立之初負有較重的責任,一定數量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了住所之后,才便于進行各項活動,也有利于國家對發起人進行管理。